2014年9月3日 星期三

除了「這些機會不是屬於我」外,還有什麼值得我們說的?/楊梓燁

除了「這些機會不是屬於我」外,還有什麼值得我們說的?/楊梓燁
畫作/楊梓燁;上色/富察令兒

昨日新聞報導21歲女大學生與15歲中學男生發生性關係的事件,引來不少網民的熱烈討論。很多人認為雙方的性關係是你情我願又沒有傷害到他人,如果少女因被判刑而前途盡毀,實在非常無辜。

兒童保護法:兒童在性方面有「你情我願」的可能嗎?
其實,今次事件裡眾人眼中的「惡法」,原意是為了保護兒童的法例。

一般所謂「你情我願」的性行為,之所以沒有道德問題,其實是建基於「契約自主」的倫理基礎上:如果兩人共同自主協商做某個行為,而這個行為又不傷害他人,這個行為就是正當,譬如強暴就是依據「非自主交合」來定義。

然而,某個契約的正當性能夠得以被證成的必要條件是,協商的雙方都是真正自主地決定要這樣做,假如其中一方是受到威脅利誘才同意、不具備一定程度的認知能力作出選擇,或者契約內容有欺詐成份等等,都會被視為不正當的契約。

性交合法年齡的訂立就是建基於這個必要條件的考量:由於兒童的心智未成熟,不能作出自主的選擇,因此凡是涉及兒童的性交,都會被裁定為非自願性交。

年齡的形式區分
或許有人會問:為何到了某個年齡的人就具有充分的認知與自主能力,不到某個年齡就沒有?像今次事件中的男主角,如果說他過多一年就變得心智成熟,這樣的判斷看來頗為荒謬。

但 其實,這種用年齡界定是否心智成熟的區分方法,只是沒有辦法才訂立的形式區分。立法者當然不會蠢到真的認為「滿16歲的前一夜就沒有自主能力,但到了明天 就擁有自主能力」,只是如果我們不使用年齡作為「自主能力」的形式區分,就很難找到其他更有效的判準來界定怎樣的兒童才具有自主能力。

因 為,在技術上,我們沒有可能遇到所有兒童性交法案,都調查兩人的心智是否成熟、兩人是否真正的自願交合。在搜證上,我們也難以找到恰當的判準確認涉事的成 年人沒有對兒童加以威迫利誘,因此為了保護兒童,我們只有透過這種嚴限年齡的做法,才能杜絕兒童不自願交合的可能情況。

年齡設限的問題
不過,雖然年齡是暫時看起來最好的判準,但該以什麼年齡設限就被受爭議。

事實上,各國的最低性交合法年齡都不同,譬如中國是十四歲、日本是十三歲、菲律賓更是低至十二歲,可見年齡的限制確實存在著彈性與爭議。

從上述可見,香港的性交合法年齡是異常地高,不太合時宜。其實很多國家已經在討論要將合法性交的年齡下調,因為愈來愈多兒童心理學的證據顯示現今的年青人相當早熟(很可能基於先進城市營養豐富與教育充足的關係),對自己的行為具備充分的自主能力,知道自己在選擇些什麼。

在香港,我們就很難說十六歲、準備考公開考試的年青人,還像八、九歲的兒童那樣不具備恰當的判斷能力。除非是出於成年權威的心態,認為年青一代總是特別無知,否則都會認同十三、四歲的年青人已經懂得進行獨立判斷(只是你可能不爽他們的判斷)。

不過,有一點必須特別注意,如果我們下調性交合法年齡,這同時意味著我們在法律上承認到達這個年齡的人已經具偏充分的自主能力,而兒童免於刑責條例也是建基於這個條件上(兒童犯案不是自主犯罪,因此不需要承擔責任),可能因此而需要修例。

然而,有些國家的合法性交年齡與免於刑責年齡是不同,而且前者的年齡限制比較高,這樣的法例除了有不一致之嫌,也揭示一個有趣的現象:我們社會對性規範總是特別緊張與嚴格。

除了保護,兒童沒有其他需要我們關心?──性別研究的觀點
這種特別嚴格的兒童性保護現象被當代敏感的性別研究者捕捉到:我們對兒童的所謂性保護,其實有不少程度來自於社會的性禁忌與刻板印象,而非來自於對兒童的真正了解。

事實上,用「兒童/成年」作為法律上性保護的區分對象,是現代兒童心理學出現才產生:性在兒童的成長發展佔據很重要的地位,會很大程度地影響兒童的自我認同與心理發展。

然而,這種觀點在社會討論裡卻僅只停留於此,對於兒童的性慾面向、兒童出現性關係後如何影響自我認同等問題,卻甚少有人認真研究過,然後就直接跳到「社會需要特別保護與規範兒童的性行為」這個結論。

在 我們的社會裡,對於兒童的性保護往往基於成年人想像與管制,而非真正為了兒童的自主與心理發展著想。我們總是把兒童想像成應該無性無慾,認為無性欲的兒童 才能維持「美好」的「童真」與「純潔」。於是,當性(不一定是性交,還包括自慰與性好奇)發生在兒童上,我們總是認為他們不是受害者,就是在犯罪。因此成 年人面對兒童的性,只會懂得譴責或是同情,無視兒童存在著性慾,與對性的自我表達,最終變成抑壓與管制,然後美其名為「保護」。

這 種成人式的想像嚴重阻礙兒童的性教育,因為我們沒有提供機會讓兒童學習如何面對與認識性,最終令兒童形成錯誤或模糊的性觀念。別忘記,當成人與兒童對性知 識的差別愈大,只會導致兒童在性方面愈容易處於弱勢,兒童亦不了解性拒絕背後的真正理由,無法形成「自己是不是自願性交」的判斷機制。當遇到真正威迫利誘 的性罪案時,便可能不懂得拒絕對方的性要求。

讀者看到於此,可能會問:如果我們真正想保護兒童,除了規範外,還可以 做什麼?至少,我們有沒有想過讓(譬如14歲以上)未成年的青少年真正去認識性,讓他們成為明智與具備認知能力的性主體,開放性權利給他們。畢竟,在現代 社會,未成年性行為其實非常普遍,只是掩藏在成年人不知道或不願相信的環境裡,如果我們還不教育正確的性觀念,只懂得抑壓與規範,只會產生更多更嚴重的社 會問題。
 
如果換著是21歲男與15歲女發生性關係,又會變成怎樣?-女性主義的觀點
另 外,除了「你情我願」的問題,在今次事件裡還有另一個現象特別有趣,就是有些男性網民大嘆可惜與羨慕,紛紛表示「這些機會不是屬於我的」、「快點強姦 我」。試想深一層,如果換著是21歲男與15歲女發生性關係,會變成怎樣?我相信大部分人都會認為男方是活該,應該受到懲罰。為什麼我們會有這種差別對 待?

我相信有些人自己心中也有答案,因為一般人都認為男方在一段性關係中永遠是主動與得益者。所以,事件中的男方不可能不情願(女方的樣貌似乎看來還不俗呢)。在一段性關係中,我們需要保護的只有女方。

然而,這種言論背後隱藏的思想其實很父權。你可能會說,如果換著是21歲男與15歲女發生性關係,我們都會傾向於保護女性而譴責男方。這不是把女方視為需要特別被保護的性弱勢嗎,根本對女性有利,這樣也算是父權?

沒錯,雖然這看起來對女性有利,但如果你是男性,試想像一下,假如有一天男性被視為需要特別被保護的性弱勢,當遇到性問題時,都需要女性來拯救與保護,你會接受這樣的社會?你可能會當頭大喝:為什麼我自己不能保護自己,需要別人來保護?

嗯, 這就是關鍵。把女性視為永遠需要被保護的弱勢,看似是保護女性的騎士精神,但稍有差池,就會變成剝奪女性的性自主,強化父權社會對女性的規範與壓迫,最終 令女生淪為永遠被保護、沒有自主的小動物。事實也告訴我們,當我們把男方想像為性關係中唯一的得益者,把女方的性自主與情欲經驗抹殺掉,這種想像延伸下去 便是:「男性風流,女性濫交」、「女方的性只為了滿足男性的性欲」、「女性應該好好保護自己的第一次」等這些一直抑壓女性的性自主的社會主流思想。

而且,這種觀點其實對男性也不利,因為它完全忽略了男方也有被性侵的可能。事實上,社會主流對男性被性侵的關注非常之少,就是因為「男性不自願性交」的情況很難被人們理解,令男性的性受害者無法敢於表達,這也是導致男童被性侵但選擇報案的個案少之又少的緣故。

請不要公開分享事件中人的照片
關 於這件事,還有一點必須提出,有些媒體把女事主的數張照片公開,雖然打了格子,但那些照片明顯來自於facebook,只要認識女事主或有女事主的 facebook的人,必定認得事件中的女事主。這種做法根本與公開女事主的身份沒有什麼分別。如果大家真的覺得女事主是無辜、沒有罪,請不要再公開 share附有女事主樣貌的新聞連結,也不要起底,公開傳閱女事主的facebook相片了。(據聞女事主已被起底,沒打格的照片更在網上公開流傳)

最後,如果兩人真的是兩情相悅、你情我願,希望法官能夠輕判這對兩小無猜。我們也應該盡快修法下調合法性交的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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