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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爾斯與正義論(1): 正義的概念、角色、基本課題和條件/蔡子俊
聽過羅爾斯(John Rawls)大名的人,相信都聽過他的<<正義論>>(A Theory of Justice)一書。這本書的目的在於建構一套規範性的正義理論,一方面可以以之對現行的社會基本制度作出評價,另一方面為改革的路向提供指引。這本當代政治哲學的鉅著,因其思想深刻,體系複雜,往往令有志的初學者頹然折返。因此,我希望寫下一系列文章,就羅爾斯的<<正義論>>作簡短的介紹,提出我認為重要的問題和理念,並嘗試提出我的解讀和回應。
這本書稱作「正義論」,顧名思義,羅爾斯希望建立一套(社會)正義理論。更準確地說,羅爾斯希望建立一套足以與效益主義(utilitarianism)匹敵,甚至取而代之的正義理論(p.3,括號內注明的頁數是指A Theory of Justice修訂版的頁數)。在詢問與效益主義相關的問題前,讓我們先問: 為什麼羅爾斯希望提出的,是一套正義理論,而不是別的與政治,經濟和社會相關理論,例如效率理論,如何有效地管治公民的理論?羅爾斯之所以重視正義理論,是因為他相信,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德性,也就是說,社會制度正義與否,就是評價社會制度的第一標準(p.3)。
同時,羅爾斯在書中討論的正義問題,只是社會基本制度的正義問題,用羅爾斯自己的術語,正義的基本課題(the primary subject of justice)就是社會的基本結構(the basic structure of society)(p.6)。誠然,我們有各式各樣的準則去評價社會制度,例如經濟效率、大多數人利益等等。然而,在羅爾斯的眼中,這些考慮絕不及正義重要。這也意味著,一個理想的政府,是絕不能以效率,大多數人利益之名去壓倒正義的要求。
這個回應又引伸出三個問題,包括
(1)為什麼羅爾斯如此重視社會基本結構的優劣?三個問題互相關連,但又值得獨立提出。
(2)上述回應常常使用「正義」一詞,但正義到底是什麼意思?
(3)為什麼說正義擔任如此重要的角色?
為什麼羅爾斯如此重視社會基本結構的優劣?
讓我們逐一處理。要回應第一個問題,就先需要瞭解何為社會基本結構,以及對人們的影響。簡而言之,社會基本結構就是社會中最為重要的,負責分配根本權利和責任,社會合作成果的政治和社經制度。社會基本結構包括政治上的憲法,經濟和社會安排的總綱(p.6)。它們組合起來形成一個體系。
羅爾斯並不打算處理所有社會制度的正義問題,大學和教會都是社會中的組織,但羅爾斯認為他的正義原則,並不能完全規限這些不屬於基本結構的社會組織。羅爾斯認為,社會基本結構的優劣之所以如此重要,是因為每個人都出生,成長,一直生活在社會中,而社會的運作由其基本結構所規管,而這又決定了人們自由選擇的空間。
這裏可以分作兩個層面去說(p.6-7):
(A)我們的人生受社會基本結構的設計深遠的影響;
(B)我們從生到死,終生都不能逃避社會基本結構的影響。
社會基本結構對人的影響是深刻的。社會基本結構負責分配基本權利和社會合作中所產生的利益和負擔,而這些分配將會嚴重影響我們所擁有的自由,能否過一個如意的人生,而我們所擁有的權利,責任和資源又和一己人生的前景、實現人生計劃的機會息息相關。以極端例子而言,一個人活在自由社會或極權社會下,其人生明顯會有不同。因此,我們有必要認真看待社會基本結構的設計。
另外,社會基本結構中包含各樣的社會位置,而政治制度及社經環境會令到身處在不同社會位置的人們,對他們的人生有著不同的期望。由此看來,社會制度會偏向某一社會階層的人,例如活在缺乏平等機會的社會下,富人及具有社會地位的小孩會更具優勢。在羅爾斯看來,這是嚴重的不平等,需要由正義原則,透過恰當指派義務、分配基本權利、社會內的經濟機會和社會條件,從而緩和甚至解決這種不平等。
同時,社會基本結構有著教育的功能。社會基本結構的不同設計都會對活在當中的公民的價值觀和道德感的培養有所影響。當中最明顯的例子就是家庭。羅爾斯認為家庭是社會基本結構的一部份,而家庭明顯地影響著兒童和青年人的價值觀和道德感。
除了家庭以外,憲法和社經制度的設計同樣有著熏陶的功能。在香港一個常見的說法是,香港是一個高度資本主義的社會,而很大程度上我們因此傾向於著眼經濟利益和爭名奪利。羅爾斯相信,在一個理想的正義社會下,人們會有較強烈的欲望去成為一個正義的人(服從正義原則的要求,或當社會出現不正義而糾正不正義的成本不高時,人們會傾向取締不義制度)。這一點在<<正義論>>的第三部份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因而值得在此一提。
除了社會基本結構對人的影響的深遠程度外,我們還可以以時間這一面向去瞭解它的重要性。也就是說,我們從生到死,終身都會受著社會基本結構的影響。羅爾斯為了擱置移民等國際正義問題,假定社會是一個封閉(也就是不能離開)和自給自足的。當然,即使社會是開放的,人們可以出入不同國家,人仍然不能避免地,終身受到社會基本結構影響。因此,羅爾斯認為我們有必要認真看待社會基本結構,以及決定社會基本結構的正義原則。
除此以外,羅爾斯還認為,假如不先處理社會基本結構的正義問題,個人行為的正義問題就不能夠談。例如,我們會認為,偷竊這一行為是不正義的。但其中一個原因(也許是最主要的原因),是因為偷竊這一行為完全不尊重他者的私有產權,他對該物品的所有權,偷竊就是不經他人同意的情況下把他人的財物據為己有的。這個說法背後已涉及到私有產權制度,假如一個社會並無訂下任何產權制度,我們就難以理解為什麼偷竊是不正義的。而法律所承認的財產形式,正屬於社會基本結構要處理的問題。因社會基本結構為評價個人行為或組織(從正義的角度)提供了所需的環境,羅爾斯視它的正義問題具有優先性。
正義到底是什麼意思?
第二個問題我們可以稱之為「正義的概念」(the concept of justice)的問題,亦即正義是一個怎樣的概念,有著怎樣的內容。其實,在回應第一個問題時,我們已經對正義的概念這個問題作出了初步的回應。
正義,或者說正義原則,就是指決定怎樣分配基本自由和權利(基本自由和權利的初步例子就是言論,思想,出版,結社及集會,政治參與的自由這些我們視之為珍貴的自由,在此暫不給予詳細解釋),以及如何分配社會合作中所產生出的成果和負擔才算是恰當。正義的概念說明,一套社會制度不應對人作任意的區分並以此進行分配、分配需要公平(p.5, 8-9)。
人們普遍會認同這樣的制度要求,原因在於它比較空洞: 沒有對何謂「任意區分」、「公平」多作說明和詮釋,而正義觀(conceptions of justice)的工作就是為此提供實質的內容。一旦正義觀具體提出其正義原則所認可的分配方式、就「公平」、「不任意」這些重要的道德概念作出詮釋、論證其正義原則下的分配是公平和不任意的,人們就會出現越來越多的分歧。他們可能反對某一正義觀所主張的分配方式、或認為對於「公平」和「不任意」的詮釋會引來違反直覺和日常道德信念和結論、或認為該正義觀試圖證明其正義原則為公平和不任意的嘗試不成功(或其他正義觀更成功)。
與此同時,羅爾斯承認,每一種分配模式會對經濟效率和穩定性問題帶來影響,因此,在評審正義觀的時候,正義的分配角色固定是首要考慮,但假如有兩套正義觀都這層面上表現同樣出色,而有一套能帶來更大效率和穩定(但不能為了效率和穩定而選擇犧牲正義),它就更應該被推祟。
為什麼說正義擔任如此重要的角色?
對於第二個問題的回應頗為簡短,但當我們在回應了第三個問題(正義的角色的問題)後,第二個問題的答案將會變得更加清晰。要回答第三個問題,需要留意很重要的一點,就是羅爾斯對社會的看法,它一直貫穿羅爾斯的正義理論[1]。
正義原則就是用作妥善地分配基本自由和權利,以及社會合作利益和負擔的原則。羅爾斯認為,社會就是一個讓自由而平等的人們得以進行合作的場所(p.4, 109)。我們之所以願意進入社會,是因為我們都知道,生活在一個社會下會比完全獨立,純然依靠自己勞力的生活來得好。
在社會中,我們的生命受到保障,經濟生產的效率透過分工而大大提高,在社會中我們比較能信任他者(特別當我們相信法律經常能得到執行),又更願意進行交流。我們可以說,社會體現了利益的一致(the identity of interest),我們有著某些共同利益(例如安全),因此我們組成一個組織,希望能以合作的方式更好地促進這些共同利益(例如更有效地保障自身和每個人的安全)。但與此同時,這種利益的一致又引伸出利益衝突。因為社會合作中的成果對於每個人的生命而言都是重要的,每個理性的人皆會想得到更大的份額,因此,我們往往不能就這些成果如何分配達成共識。
另一方面,社會合作要取得成果,參與者就需要付出,承擔特定的責任,每個人都希望減少自己的負擔,轉嫁到其他人的身上。面對這些衝突,我們就需要正義原則去決定如何分配結果。
引入「正義的條件」(the circumstances of justice,也有譯作「正義的環境」)這一概念能更好地說明社會合作中的衝突和正義的重要性。簡而言之,正義的條件令正義變得必要而且可能(所以我們應當將這個概念理解為「視正義變得可能而且必要的條件」,正義的條件只是其簡稱)[2]。
正義的條件可以分為客觀和主觀兩方面。
客觀的正義條件意指物質資源的適量短缺(moderate scarcity of material resources)(p.109-110)。在這個情況下,假如不進行合作,資源不足以滿足所有人的需求;假如透過合作提升效率和生產力,就能夠緩和甚至解決這個危機。因此,我們有社會合作的必要。假如資源並無短缺的問題,甚至異常充足,每個人都能夠從大自然中獲得足夠的資源,那麼資源合理分配的問題的重要性就會大大減低。
我們之所以重視物質資源的合理分配,當中固然涉及道德考量,但同時,我們亦希望透過爭取合理分配,加上一己努力,使自己能夠得到足夠的資源過活。無疑空氣比土地更為重要,但因為空氣的充裕,我們很少關心空氣如何分配的問題(當然另一原因在於無從分配),而更關心土地的分配問題。而假如資源異常短缺,合作也是難以穩定持續地進行。
試想像在海難中,有十個人需要登上救生艇,假如當時有著足以承載二十人重量的救生艇,他們不會非常重視”怎樣決定誰能登艇才算合理”這個問題,因為他們都能夠逃生;假如當時的救生艇只足以承載兩人,他們也不會重視這個問題,因為不論正義的要求為何,我們能夠想像被排除在外的人們都不會服從正義的要求,而會不顧一切試圖登船;假如救生艇能承載九人,那麼他們就更傾向思考正義的問題,應當讓老弱先逃,讓較強壯的人先逃;又更傾向尋求合作的可能(各人丟棄隨身物品減輕重量,嘗試讓所有人都能登船)。這個事例也許不是一個非常恰當的例子,但我希望指出,正正是物質資源的適量短缺,使得合作及合理分配合作成果同負擔,變得可能及有必要。
另一方面,主觀的正義條件則指向人的多樣性(p.110-112)。羅爾斯認為,雖然人們有著各種的共同利益,從而使合作變得可能,但與此同時,每個人會發展出各自的價值觀和人生計劃,而這些價值觀和人生計劃很可能是互相衝突的[3]。 不同的價值觀和人生計劃引伸出對不同的資源運用方式。一個認為藝術有重大價值的人會要求政府多撥資源去鼓勵藝術創作和鑑賞;但不抱這個價值觀的人則可能更傾向把資源運用或分配到其他領域。因此,人們出於各自的價值觀和人生計畫,對於資源應該如何分配這一問題產生了衝突。我們需要正義原則去解決這些衝突。
總結
在上文,我們約略地探討過正義的概念、角色、基本課題和條件這四個概念。
正義的概念說明了理想的社會制度不應對人作任意的區分並以此為基礎進行分配。
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德性,也就是說,正義原則決定了社會制度應該如何指派義務、分配基本權利、經濟機會和社會環境的方式(而且絕不會讓步於效率、大多數人利益等的考慮)。這些社會制度,羅爾斯稱之為社會基本結構,是正義原則的基本應用主題。
社會基本結構之所以如此重要,是因為它對活在其中的人的人生有重大的影響。羅爾斯視社會為平等而又自由的公民的合作體系。人們之所以希望建立社會,是因為有著一致的利益;人們之所以需要正義原則,是因為人們對於有限的資源的分配有著互相衝突的主張,正義原則用作調和這個衝突。
假如我們滿意上述的說法,我們就可以轉向另一個問題:羅爾斯希望建構一套足以取代效益主義的社會正義理論,為什麼羅爾斯要取代效益主義?他認為效益主義有著什麼問題?再退一步問,效益主義的正義理論到底是什麼?這將會是下一篇文章的工作。
註腳
[1]石元康先生認為羅爾斯強調正義的優先性的原因,除了他對社會的特定理解外,還有價值主觀主義。然而,我在此不採納價值主觀主義的解釋。原因在於:(1)在講述正義的優先性的段落中,羅爾斯沒有明確提及價值主觀主義;(2)價值主觀主義是具爭議性的理論,假如羅爾斯對正義的優先性的證成能夠免於價值主觀主義,為了使他的論證更具說服力,他應該會這樣做(而我相信免於價值主觀主義的論證具有足夠的說服力);(3)價值主觀主義是現代社會的特徵,但我認為羅爾斯對於正義優先性的看法,不會限於現代。
[2]在<<政治自由主義>>中,羅爾斯以人的理性(rational)和講理(reasonable)這雙重特性說明正義的可能和必要性。正義之所以必要,是因為人們理性,希望獲得儘可能多的資源分配,從而實現一己人生計劃;正義之所以可能,是因為人們講理,願意在追求一己利益時進行特定的自我限制。
[3] 羅爾斯在<<正義論>>的修訂版中沒有否定合理多元主義(reasonable pluralism),但同時亦沒有就此多加著墨,沒有解釋為什麼人們會有著不同的價值觀和人生計劃。羅爾斯在<<政治自由主義>>中用「判斷的負擔」(the burdens of judgment)作解釋,但本文不會就這概念解釋。
主要參考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修訂版), 第一節 (The Role of Justice) p.3-6,第二節(The Subject of Justice) p.6-10,第二十二節(The Circumstances of Justice) p.109-112
石元康,<道德哲學與公正理論>,<<洛爾斯>>(東大圖書公司,1989年),頁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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