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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16日 星期四

什麼是自由主義左翼/周保松

什麼是自由主義左翼/周保松
在網上讀到稻草君的《關於民粹與左翼的幾點觀察》,很受益。這是相當到位的一篇評論,值得有興趣的朋友認真閱讀。

對於自由左翼是什麼,我過去幾年,寫了差不多二十多篇文章來探討,主要發表在《南風窗》,在大陸引起不少爭論。這些文章都收在《政治的道德:從自由主義的觀點看》 一書,有興趣的朋友可參考。

以下我承接稻草君的討論,略談我對自由主義左翼的一些看法,順便對李達寧君的《論自由主義者之虛妄,兼論左翼道德》一文作部份回應。

1.  
在香港不同的政黨和政團中,除了街工、職工盟和社民連,工黨在理念上也是頗接近自由左翼的(當然他們自己未必這樣看)。我記得大約兩三年前,工黨的朋友請我去做一次內部分享,我拿著工黨的黨綱逐點分析背後的政治理念,他們才知道工黨的許多政治主張背後,其實預設了一種自由左翼的對正義社會的想像。

這多少說明,香港的政黨普遍缺乏對政治意識形態及政治哲學的興趣,因此對於政治觀念/價值,及使用這些觀念/價值支撐起來的社會想像(social imaginary, Charles Taylor的用語)不是太有自覺,更甚少意識到有必要為自己的政治立場做公共證成(public justification)。參與政黨和社運的朋友,雖然對於政治及社會議題必然有種種道德判斷,但不一定對支持這些判斷背後的理由有充份認識,或者自覺地將這些判斷放在一個更系統的政治道德框架中去做論述。

這部份和政治哲學在香港公共討論中長期缺席有關。主導香港公共討論的,最多是自由右翼經濟學者及實證導向的社會科學學者,公共問題的規範面向常常被忽略,又或在一種強勢的市場邏輯下被視為不需討論的共識。就此而言,我們這些從事政治哲學的人有不容推卸的責任。但這又不是或不僅僅是個人責任問題。政治哲學在香港長期不受重視,這現象本身恐怕不是偶然。

相較於西方,甚至相較於台灣和大陸,我們關於政治道德問題的討論實在相當薄弱。我在早前一文中,希望本土論者好好發展出屬於它的政治道德,同時希望馬克思主義左翼也能好好論述出它的政治道德,的確是我的心願,因為只有通過這些努力,我們才能有足夠的道德資源供我們去做自我理解,去做公共證成,以及尋找社會的另類想像。這些不同理論的理由是否成立,可以具體爭論。但我們先要將這些理由好好放上桌面。香港年青一代有想法的朋友,值得在這方面努力,而不宜過於停留在非友即敵及情緒主導思考的狀態。

2.
說回理論和現實的互動,我可以用手上兩本書作為例子。英國工黨在1988年成立了一個智庫(The Institute for Public Policy Research ) ,專門從事公共政策研究,並在智庫下設立一個社會正義委員會(the Commission on Social Justice),然後在 1994 年出版了一個報告: Social Justice: Strategies for national renewal,在英國引起極大迴響。然後到了2005年,又出版了第二份報告:Social Justice: Building a Fairer Britain。(網上應可找到)

這兩份報告都已結集成書,裡面有許多關於何謂社會正義的思考,既有原則性的政治哲學理論,也有將這些理論應用到不同社會政策的反思。這種視野和定位,值得我們借鏡。思考一個社會,不能只問它是否夠繁榮,增長是否夠快,股市升到多高,而更需要問:它是否正義,是否道德進步,是否讓每個人活得好活得有尊嚴。這正是廣義的左翼傳統的基本關懷。

3
正如稻草君指出,「左翼」和「左派」一詞在香港通常指涉親共的政黨和工會,而在香港長期恐共防共的社會氛圍中,「左」是政治毒藥,基本上沒什麼泛民政治團體願意和「左」沾上邊。再加上香港長期受芝加哥自由右翼經濟學派主導,在政府、媒體和教育等多重配合下,小政府大市場、積極不干預、低稅制低福利,幾成香港不同政黨的共識,而這個共識又在社會取得極大支持。

於是,香港的政治光譜,基本上只是由政治立場上是否親共和是否支持民主來定義,而在影響社會民生的種種經濟議題上,大部份政黨的立場是相當模糊和沒有原則的,所謂的分別往往是在具體議題上基於選舉策略而有不同立場,而不是有清晰的理念和價值在背後支持。(當然不同政黨之間會有分別。例如社民連便較民主黨清楚得多。)

於是,問題出現了:香港的政黨如何面對一百多萬人活在貧窮線之下以及堅尼系數上升到0.537這個現實?如何面對這個機會極度不均、社會流動緩慢、跨代貧窮嚴重的事實?難道香港人還會相信,只要香港繼續擁抱市場至上、低稅率低福利少干預的放任政策,繼續擁抱獅子山精神,問題自然會解決?當然不能。

那麼出路在哪裡?當然需要政府介入。只有政府更積極的介入,才有可能改變許多人眼中極不正義的社會現況。(但為什麼不公義,需要實質的道德論證。我們不能簡單地說,貧富差距本身就必然不公義。原因很簡單。如果某人純粹因為個人努力而賺取較他人更多的財富,許多人會認為這種差距沒有問題。換言之,平等或接近平等並不必然等於正義。)

4
那麼,政府應該如何介入?一種相當傳統的社會主義左翼觀點認為,問題根源在資本主義的生產和財產制度。只有徹底消滅市場經濟,改行計劃經濟,徹底消滅私有財產制,改行財產公有制,才能從根本處整體地解決問題。只有如此,人民才會有真自由、真平等、真公義、真解放。而要實現這個理想,就要無產階級團結起來,進行階級鬥爭,推翻資本主義制度。階級問題,遂成問題核心。因此,所有在資本主義生產制度下的改良,都是虛偽的,也是虛假的。

今天還有多少人相信這個姑且稱為教條馬克思主義的左翼立場?我估計不多。社會主義的大實驗,經歷了蘇聯和東歐的社會主義陣營解體及資本主義轉向後,經歷了中國過去三十年的市場經濟改革後,基本上已經難以為繼。最少到目前為止,我相信大部份相信社會主義的理論家,都不得不面對一個現實:計劃經濟和公有制,在歷史實踐中被證明為不可行不可欲,而市場的確有它的作用和位置。(當然,有人會說,以往所有社會主義實踐都不是真正的社會主義。但這種辯護,恐怕沒有太大說服力。)

1989年後,有許多市場社會主義(market socialism)的討論。但歷史發展到今天,全球資本主義經濟體系成為幾乎牢不可破的霸權,而且仍然享有相當高的正當性 。(想想2008年金融海嘯後,整個資本主義體系基本上不受到任何根本的挑戰即可見一斑。)

於是,我們的問題是:如果我們既不想要社會主義的公有制和計劃經濟,又不想要放任自由主義(或新自由主義,或自由右翼)所鼓吹的那種無約束的資本主義,那麼有沒有別的出路?這是我們的問題。

5
自由左翼在此提供了一個可能。事實上,這個可能基本上被大部份今天的民主國家接受,也就是所謂的自由民主制下的福利國家模式(liberal democratic welfare state),在歐洲則往往被稱為社會民主主義模式(social democracy)。

在制度上,自由左翼有四個相當核心的主張。

第一,每個公民享有一系列平等的個人權利。國家最重要的責任,是充份保障公民能夠行使和實現這些權利。這些權利包括第一代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例如言論思想信仰的權利,組黨集會結社參選的權利等,也包括第二代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有人稱第一代為消極權利,第二代為積極權利。詳細的內容,最好是參考聯合國的《公民權利和國際權利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如果我們留意羅爾斯的正義原則的第一條,即清楚說明公民享有一系列平等的基本自由(basic liberties)。

我們可以說,這是自洛克、康德以降,再到當代自由主義左翼共享的一個基本立場。大家有興趣,可以去讀讀美國的《獨立宣言》(1776)及法國大革命的《人權和公民權宣言》(1789),裡面即承載了這個自由主義的理想:每個公民享有一系列不可讓渡的基本權利,這些權利保障了人的自由自主和尊嚴。如果國家不尊重這些基本權利,人民便有公民抗命甚至革命的權利。

自馬克思以降,不少社會主義左翼朋友總對自由主義這個權利原則不屑一顧,甚至以為這只是徒具形式,又或只是自利主義的體現。(馬克思的觀點,可參考他早年的《論猶太人問題》一文)這是大錯。原因如下。

(1). 這些權利最重要的作用,是在憲制上保障個體的基本自由和根本利益。它絕對不是徒具形式,因為它寫在憲法上,且具有優先性,且可通過法治和司法覆核等制度來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權。試想像如果你活在一個個人權利得不到任何保障的社會,你將活在怎樣的境況,當可明白。

(2). 這些權利是所有公民都可享有的,而不是某部份人的特權。難道民主國家的窮人就沒有信仰自由和平等投票的自由?!難道這些投票的自由,都是形式的虛假的?顯然不是。窮人手上的一票,恰恰是捍衛他們的權益最有力的武器。

(3). 有效實踐這些權利的確需要經濟和社會條件配合,所以自由左翼會主張一系列相應的社經及福利政策,來避免這些權利最後只是富人的特權。例如羅爾斯主張相當大程度的社會財富再分配的一個很強的理由,正是確保每個公民的政治自由的公平價值(fair value of political liberties)得以實現。

(4).這些權利不僅只局限於法律形式,而是具體實踐於公民生活。想想雨傘運動爭取的真普選,難道不是在爭取所有香港公民都可享有平等地參與政治的權利嗎?想想香港的義務教育,不是在確保所有孩子能夠享有同樣的受教育的權利嗎?想想過去數十年在世界各地爭取的種族平權運動,兩性平權運動等等,不是在實實在在改變許多受壓迫受歧視者的處境嗎?

6
就此而言,自由民主國家在歷史的實踐上,證明較社會主義國家更能保障每個公民的基本自由和權利,這是非常重要的判斷兩種制度優劣的標準。

有些朋友或許會說,馬克思主義追求的是真平等真自由。那麼我們就必須追問下去:這些真自由是什麼?如何實現這些真自由?這些真自由在什麼意義上較自由主義所保障的基本自由和基本權利更為可欲?這需要實質的道德論證,也需要足夠的歷史反思和知性誠實。事實上,自十九世紀末以降,西方社會主義左翼傳統已十分重視這些自由主義主張的權利,並努力為窮人和受壓迫者爭取這些權利,並希望在一個自由民主的框架中通過選舉去爭取執政權,從而實踐其政治理念。就此而言,自由左翼和社會民主主義有許多共同的主張。(裡面具體的證成理由當然會有不同。)

但大家必須留意,以上所說並不意味自由民主社會已經完美,已經充份保障公民平等的權利和自由。絕非如此。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上,自由左翼同樣面對許多困難。

例如我們在談自由(liberties)時,我們是在談一張清單,那麼什麼樣的自由最為重要?如果不同自由之間發生衝突,應該如何取捨?如果實踐某些自由需要大量社會資源,誰來承擔提供這些資源的責任?如果某些自由和其他價值產生張力(例如教育消費的自由和機會平等),如何平衡這些訴求?更為根本的是,自由左翼真的有能力馴服資本主義這隻大海獸嗎?這些都是自由左翼必須面對的挑戰。

大家須留意,在回應這些問題時,自由左翼和自由右翼也有許多實質的分歧,例如自由左翼一般不會接受有所謂先於制度的擁有私產(尤其是生產工具)的絕對權利。自由左翼的權利觀,也不會限於個體不受干預的消極權利,而更多地主張通過社會福利來確保公民的權利得到有效實現,例如教育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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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自由左翼主張主權在民,並要求權力的正當性行使必須得到平等公民的投票授權。因此,它主張一人一票的民主政制。正如我之前不少文章指出,民主背後的基礎,是個人自主和政治平等。而為了實現這兩個理想,自由左翼不會說,只要在形式上保證每個公民享有相同的投票權即可。因此,財政上補貼小政黨,監管及限制政治捐款及政治廣告,有效的民主教育及公共商議,合理的財富分配等等,都是自由左翼十分重視的問題。

第三,自由左翼基於對平等的政治自由、教育和社會競爭上的機會平等、人與人合理的社會生活關係、照顧弱者及不幸者的基本需要等考慮,主張國家有恰當的角色去為所有公民提供基本的,甚至相當完善的社會福利(教育、醫療、房屋、失業及退休保障等等),從而使得每個公民有合理的機會和條件過上自由自主的生活。

為了滿足這些目標,國家有權約束市場,有權通過稅收去限制財富的過度累積(例如累進稅和遺產稅),也有權在不同領域採用不同的產權制度(例如在關乎基本民生的水電能源交通方面,由國家擁有、生產和分配這些資源),而不會一刀切地主張私有產權至上。(同樣道理,自由左翼不會輕省地否決市場的重要性,無論是工具性價值(效率、生產力、創造力、有效調配資源),還是內在價值(市場本身包括了就業、消費、生產和選擇的自由。這些自由對人的福祉重要。)

當然,如何具體落實這些理念,很難有一刀切的公式,而往往需要因應不同社會的具體政經發展,通過民主方式去進行各種探討嘗試。事實上,民主社會無日無之的政治爭論,都和如何合理分配社會稀缺資源息息相關。在這些爭論中,我們往往會看到不同政黨政治道德上的分別。

第四,自由左翼重視人的自由自主,因此主張政教分離,鼓勵文化多元,反對家長制,不贊成國家動用權力和資源去宣揚某種特定的宗教,或強加某種生活方式於人們身上。自由主義認為,我們應該尊重人的獨立性和主體性,因此國家最重要的責任,是確保每個公民有充份的自由和相應的社會經濟條件,去追求和實現自己的人生目標,過自己想過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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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四點,大略勾勒出一個我理解的自由左翼的政治藍圖:重視個人權利、爭取民主普選、支持社會福利、鼓勵文化多元。這樣的理念,是否值得追求?它真的在理論上和實踐上能夠走出社會主義左翼和資本主義右翼的第三條路來嗎?這需要大家一起來思考和辯論。但通過以上說明,我希望大家能夠見到,自由左翼和社會主義左翼,自由左翼和自由右翼,的確有許多理念上的差異。如果一旦說起左,就以為只有社會主義式的左,一旦說起右,就以為只有無條件擁抱市場資本主義的所謂新自由主義或放任自由主義的右,那實在是個不太美麗的誤會,並會導致許多思想混亂。

去到最後,我們或許會回到稻草君文中觸及的一個問題:如果我們好好地將問題弄清楚,那麼在政治光譜中,香港會有多少人願意承認自己是自由左翼?這個問題很有趣。最少就我個人來說,自由左翼是香港進步政治的一個出路。

2015年4月11日 星期六

羅爾斯與正義論(1): 正義的概念、角色、基本課題和條件/蔡子俊

via andreasmoser
羅爾斯與正義論(1): 正義的概念、角色、基本課題和條件/蔡子俊

聽過羅爾斯(John Rawls)大名的人,相信都聽過他的<<正義論>>(A Theory of Justice)一書。這本書的目的在於建構一套規範性的正義理論,一方面可以以之對現行的社會基本制度作出評價,另一方面為改革的路向提供指引。這本當代政治哲學的鉅著,因其思想深刻,體系複雜,往往令有志的初學者頹然折返。因此,我希望寫下一系列文章,就羅爾斯的<<正義論>>作簡短的介紹,提出我認為重要的問題和理念,並嘗試提出我的解讀和回應。

這本書稱作「正義論」,顧名思義,羅爾斯希望建立一套(社會)正義理論。更準確地說,羅爾斯希望建立一套足以與效益主義(utilitarianism)匹敵,甚至取而代之的正義理論(p.3,括號內注明的頁數是指A Theory of Justice修訂版的頁數)。在詢問與效益主義相關的問題前,讓我們先問: 為什麼羅爾斯希望提出的,是一套正義理論,而不是別的與政治,經濟和社會相關理論,例如效率理論,如何有效地管治公民的理論?羅爾斯之所以重視正義理論,是因為他相信,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德性,也就是說,社會制度正義與否,就是評價社會制度的第一標準(p.3)。

同時,羅爾斯在書中討論的正義問題,只是社會基本制度的正義問題,用羅爾斯自己的術語,正義的基本課題(the primary subject of justice)就是社會的基本結構(the basic structure of society)(p.6)。誠然,我們有各式各樣的準則去評價社會制度,例如經濟效率、大多數人利益等等。然而,在羅爾斯的眼中,這些考慮絕不及正義重要。這也意味著,一個理想的政府,是絕不能以效率,大多數人利益之名去壓倒正義的要求。

這個回應又引伸出三個問題,包括
(1)為什麼羅爾斯如此重視社會基本結構的優劣?
(2)上述回應常常使用「正義」一詞,但正義到底是什麼意思?
(3)為什麼說正義擔任如此重要的角色?
三個問題互相關連,但又值得獨立提出。

為什麼羅爾斯如此重視社會基本結構的優劣?
讓我們逐一處理。要回應第一個問題,就先需要瞭解何為社會基本結構,以及對人們的影響。簡而言之,社會基本結構就是社會中最為重要的,負責分配根本權利和責任,社會合作成果的政治和社經制度。社會基本結構包括政治上的憲法,經濟和社會安排的總綱(p.6)。它們組合起來形成一個體系。

羅爾斯並不打算處理所有社會制度的正義問題,大學和教會都是社會中的組織,但羅爾斯認為他的正義原則,並不能完全規限這些不屬於基本結構的社會組織。羅爾斯認為,社會基本結構的優劣之所以如此重要,是因為每個人都出生,成長,一直生活在社會中,而社會的運作由其基本結構所規管,而這又決定了人們自由選擇的空間。

這裏可以分作兩個層面去說(p.6-7):
(A)我們的人生受社會基本結構的設計深遠的影響;
(B)我們從生到死,終生都不能逃避社會基本結構的影響。

社會基本結構對人的影響是深刻的。社會基本結構負責分配基本權利和社會合作中所產生的利益和負擔,而這些分配將會嚴重影響我們所擁有的自由,能否過一個如意的人生,而我們所擁有的權利,責任和資源又和一己人生的前景、實現人生計劃的機會息息相關。以極端例子而言,一個人活在自由社會或極權社會下,其人生明顯會有不同。因此,我們有必要認真看待社會基本結構的設計。

另外,社會基本結構中包含各樣的社會位置,而政治制度及社經環境會令到身處在不同社會位置的人們,對他們的人生有著不同的期望。由此看來,社會制度會偏向某一社會階層的人,例如活在缺乏平等機會的社會下,富人及具有社會地位的小孩會更具優勢。在羅爾斯看來,這是嚴重的不平等,需要由正義原則,透過恰當指派義務、分配基本權利、社會內的經濟機會和社會條件,從而緩和甚至解決這種不平等。

同時,社會基本結構有著教育的功能。社會基本結構的不同設計都會對活在當中的公民的價值觀和道德感的培養有所影響。當中最明顯的例子就是家庭。羅爾斯認為家庭是社會基本結構的一部份,而家庭明顯地影響著兒童和青年人的價值觀和道德感。

除了家庭以外,憲法和社經制度的設計同樣有著熏陶的功能。在香港一個常見的說法是,香港是一個高度資本主義的社會,而很大程度上我們因此傾向於著眼經濟利益和爭名奪利。羅爾斯相信,在一個理想的正義社會下,人們會有較強烈的欲望去成為一個正義的人(服從正義原則的要求,或當社會出現不正義而糾正不正義的成本不高時,人們會傾向取締不義制度)。這一點在<<正義論>>的第三部份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因而值得在此一提。

除了社會基本結構對人的影響的深遠程度外,我們還可以以時間這一面向去瞭解它的重要性。也就是說,我們從生到死,終身都會受著社會基本結構的影響。羅爾斯為了擱置移民等國際正義問題,假定社會是一個封閉(也就是不能離開)和自給自足的。當然,即使社會是開放的,人們可以出入不同國家,人仍然不能避免地,終身受到社會基本結構影響。因此,羅爾斯認為我們有必要認真看待社會基本結構,以及決定社會基本結構的正義原則。

除此以外,羅爾斯還認為,假如不先處理社會基本結構的正義問題,個人行為的正義問題就不能夠談。例如,我們會認為,偷竊這一行為是不正義的。但其中一個原因(也許是最主要的原因),是因為偷竊這一行為完全不尊重他者的私有產權,他對該物品的所有權,偷竊就是不經他人同意的情況下把他人的財物據為己有的。這個說法背後已涉及到私有產權制度,假如一個社會並無訂下任何產權制度,我們就難以理解為什麼偷竊是不正義的。而法律所承認的財產形式,正屬於社會基本結構要處理的問題。因社會基本結構為評價個人行為或組織(從正義的角度)提供了所需的環境,羅爾斯視它的正義問題具有優先性。

正義到底是什麼意思?
第二個問題我們可以稱之為「正義的概念」(the concept of justice)的問題,亦即正義是一個怎樣的概念,有著怎樣的內容。其實,在回應第一個問題時,我們已經對正義的概念這個問題作出了初步的回應。

正義,或者說正義原則,就是指決定怎樣分配基本自由和權利(基本自由和權利的初步例子就是言論,思想,出版,結社及集會,政治參與的自由這些我們視之為珍貴的自由,在此暫不給予詳細解釋),以及如何分配社會合作中所產生出的成果和負擔才算是恰當。正義的概念說明,一套社會制度不應對人作任意的區分並以此進行分配、分配需要公平(p.5, 8-9)。

人們普遍會認同這樣的制度要求,原因在於它比較空洞: 沒有對何謂「任意區分」、「公平」多作說明和詮釋,而正義觀(conceptions of justice)的工作就是為此提供實質的內容。一旦正義觀具體提出其正義原則所認可的分配方式、就「公平」、「不任意」這些重要的道德概念作出詮釋、論證其正義原則下的分配是公平和不任意的,人們就會出現越來越多的分歧。他們可能反對某一正義觀所主張的分配方式、或認為對於「公平」和「不任意」的詮釋會引來違反直覺和日常道德信念和結論、或認為該正義觀試圖證明其正義原則為公平和不任意的嘗試不成功(或其他正義觀更成功)。

與此同時,羅爾斯承認,每一種分配模式會對經濟效率和穩定性問題帶來影響,因此,在評審正義觀的時候,正義的分配角色固定是首要考慮,但假如有兩套正義觀都這層面上表現同樣出色,而有一套能帶來更大效率和穩定(但不能為了效率和穩定而選擇犧牲正義),它就更應該被推祟。

為什麼說正義擔任如此重要的角色?
對於第二個問題的回應頗為簡短,但當我們在回應了第三個問題(正義的角色的問題)後,第二個問題的答案將會變得更加清晰。要回答第三個問題,需要留意很重要的一點,就是羅爾斯對社會的看法,它一直貫穿羅爾斯的正義理論[1]。

正義原則就是用作妥善地分配基本自由和權利,以及社會合作利益和負擔的原則。羅爾斯認為,社會就是一個讓自由而平等的人們得以進行合作的場所(p.4, 109)。我們之所以願意進入社會,是因為我們都知道,生活在一個社會下會比完全獨立,純然依靠自己勞力的生活來得好。

在社會中,我們的生命受到保障,經濟生產的效率透過分工而大大提高,在社會中我們比較能信任他者(特別當我們相信法律經常能得到執行),又更願意進行交流。我們可以說,社會體現了利益的一致(the identity of interest),我們有著某些共同利益(例如安全),因此我們組成一個組織,希望能以合作的方式更好地促進這些共同利益(例如更有效地保障自身和每個人的安全)。但與此同時,這種利益的一致又引伸出利益衝突。因為社會合作中的成果對於每個人的生命而言都是重要的,每個理性的人皆會想得到更大的份額,因此,我們往往不能就這些成果如何分配達成共識。

另一方面,社會合作要取得成果,參與者就需要付出,承擔特定的責任,每個人都希望減少自己的負擔,轉嫁到其他人的身上。面對這些衝突,我們就需要正義原則去決定如何分配結果。

引入「正義的條件」(the circumstances of justice,也有譯作「正義的環境」)這一概念能更好地說明社會合作中的衝突和正義的重要性。簡而言之,正義的條件令正義變得必要而且可能(所以我們應當將這個概念理解為「視正義變得可能而且必要的條件」,正義的條件只是其簡稱)[2]。

正義的條件可以分為客觀和主觀兩方面。

客觀的正義條件意指物質資源的適量短缺(moderate scarcity of material resources)(p.109-110)。在這個情況下,假如不進行合作,資源不足以滿足所有人的需求;假如透過合作提升效率和生產力,就能夠緩和甚至解決這個危機。因此,我們有社會合作的必要。假如資源並無短缺的問題,甚至異常充足,每個人都能夠從大自然中獲得足夠的資源,那麼資源合理分配的問題的重要性就會大大減低。

我們之所以重視物質資源的合理分配,當中固然涉及道德考量,但同時,我們亦希望透過爭取合理分配,加上一己努力,使自己能夠得到足夠的資源過活。無疑空氣比土地更為重要,但因為空氣的充裕,我們很少關心空氣如何分配的問題(當然另一原因在於無從分配),而更關心土地的分配問題。而假如資源異常短缺,合作也是難以穩定持續地進行。

試想像在海難中,有十個人需要登上救生艇,假如當時有著足以承載二十人重量的救生艇,他們不會非常重視”怎樣決定誰能登艇才算合理”這個問題,因為他們都能夠逃生;假如當時的救生艇只足以承載兩人,他們也不會重視這個問題,因為不論正義的要求為何,我們能夠想像被排除在外的人們都不會服從正義的要求,而會不顧一切試圖登船;假如救生艇能承載九人,那麼他們就更傾向思考正義的問題,應當讓老弱先逃,讓較強壯的人先逃;又更傾向尋求合作的可能(各人丟棄隨身物品減輕重量,嘗試讓所有人都能登船)。這個事例也許不是一個非常恰當的例子,但我希望指出,正正是物質資源的適量短缺,使得合作及合理分配合作成果同負擔,變得可能及有必要。

另一方面,主觀的正義條件則指向人的多樣性(p.110-112)。羅爾斯認為,雖然人們有著各種的共同利益,從而使合作變得可能,但與此同時,每個人會發展出各自的價值觀和人生計劃,而這些價值觀和人生計劃很可能是互相衝突的[3]。 不同的價值觀和人生計劃引伸出對不同的資源運用方式。一個認為藝術有重大價值的人會要求政府多撥資源去鼓勵藝術創作和鑑賞;但不抱這個價值觀的人則可能更傾向把資源運用或分配到其他領域。因此,人們出於各自的價值觀和人生計畫,對於資源應該如何分配這一問題產生了衝突。我們需要正義原則去解決這些衝突。

總結
在上文,我們約略地探討過正義的概念、角色、基本課題和條件這四個概念。

正義的概念說明了理想的社會制度不應對人作任意的區分並以此為基礎進行分配。

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德性,也就是說,正義原則決定了社會制度應該如何指派義務、分配基本權利、經濟機會和社會環境的方式(而且絕不會讓步於效率、大多數人利益等的考慮)。這些社會制度,羅爾斯稱之為社會基本結構,是正義原則的基本應用主題。

社會基本結構之所以如此重要,是因為它對活在其中的人的人生有重大的影響。羅爾斯視社會為平等而又自由的公民的合作體系。人們之所以希望建立社會,是因為有著一致的利益;人們之所以需要正義原則,是因為人們對於有限的資源的分配有著互相衝突的主張,正義原則用作調和這個衝突。

假如我們滿意上述的說法,我們就可以轉向另一個問題:羅爾斯希望建構一套足以取代效益主義的社會正義理論,為什麼羅爾斯要取代效益主義?他認為效益主義有著什麼問題?再退一步問,效益主義的正義理論到底是什麼?這將會是下一篇文章的工作。

註腳
[1]石元康先生認為羅爾斯強調正義的優先性的原因,除了他對社會的特定理解外,還有價值主觀主義。然而,我在此不採納價值主觀主義的解釋。原因在於:(1)在講述正義的優先性的段落中,羅爾斯沒有明確提及價值主觀主義;(2)價值主觀主義是具爭議性的理論,假如羅爾斯對正義的優先性的證成能夠免於價值主觀主義,為了使他的論證更具說服力,他應該會這樣做(而我相信免於價值主觀主義的論證具有足夠的說服力);(3)價值主觀主義是現代社會的特徵,但我認為羅爾斯對於正義優先性的看法,不會限於現代。
[2]在<<政治自由主義>>中,羅爾斯以人的理性(rational)和講理(reasonable)這雙重特性說明正義的可能和必要性。正義之所以必要,是因為人們理性,希望獲得儘可能多的資源分配,從而實現一己人生計劃;正義之所以可能,是因為人們講理,願意在追求一己利益時進行特定的自我限制。
[3] 羅爾斯在<<正義論>>的修訂版中沒有否定合理多元主義(reasonable pluralism),但同時亦沒有就此多加著墨,沒有解釋為什麼人們會有著不同的價值觀和人生計劃。羅爾斯在<<政治自由主義>>中用「判斷的負擔」(the burdens of judgment)作解釋,但本文不會就這概念解釋。

主要參考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修訂版), 第一節 (The Role of Justice) p.3-6,第二節(The Subject of Justice) p.6-10,第二十二節(The Circumstances of Justice) p.109-112
石元康,<道德哲學與公正理論>,<<洛爾斯>>(東大圖書公司,1989年),頁8-21

2015年4月2日 星期四

馬克思主義(上篇)/陳培興

馬克思主義(上篇)/陳培興
上星期說會介紹馬克思主義,這是第一篇。雖然很多人會認為當今再無談論馬克思的意義,因為隨著上一個世紀激烈的意識形態競爭,人類社會經歷了翻天覆地的大型實驗,最終東歐的共產主義消失落幕,許多人都認為馬克思主義已經僵死了,更像是一些古老的神學統治、古典封建制度那樣的理論,早已被扔進了歷史的垃圾箱。然而,過去困擾著馬克思及許多社會主義者的問題並沒有消失,至今,他們仍在嘗試描述和證成一個更理想的社會制度。

如是者,當我們今天再談論馬克思主義內涵的時候,那就有必要思考甚麼內容已經過時,甚麼內容仍值得說。這也是當代重新闡釋馬克思主義的研究者所致力之處。在接下來的文章,我會分成兩篇,第一篇主要是介紹古典馬克思主義的理論和變遷,特別是其社會結構的觀念和經濟主導的唯物史觀。而第二篇則會探討當代馬克思主義如何重新詮釋馬克思,以及在道德上嘗試證成社會主義,包括分析「剝削」和「異化」這兩個關鍵概念在當代的重要內涵和價值。

古典的馬克思主義—社會結構的上下層

馬克思的社會經濟觀把社會結構(social structure)分成兩個上下層:首先是他視為基礎的「下層建築」(base),這個基礎在不同時期會表現出特定的生產狀態。我們會把它分成兩個主要部分,第一是生產活動所需要的「生產力」,也就是指勞動力、生產材料和生產工具的結合,第二就是受生產力影響所形成的「生產關係」,例如僱傭合約,勞動技術分工,財產分配關係等。舉個簡單的例子來說明,譬如在一個農地裡,工人的勞動力、耕地、種子以及鋤頭的結合就是生產活動所需要的「生產力」,而農地主人和工人的僱傭合約,以及利潤所得的分配方式就是他們的「生產關係」。

馬克思認為「生產力」的發展會產生相應的「生產關係」。這是甚麼意思呢?我們可以這樣理解,假如工人在生產過程的重要性高,例如他們收割農作物的技藝純熟,甚至機器也無法取替,那麼他們自然有條件要求更好的待遇,反之則不。但是當生產力的持續發展,既有的生產關係就會難以適應,這時工人會發起訴求改善福利,而必然地資本家一定會諸多阻攔,最終雙方的階級矛盾加劇乃至爆發衝突。依循這種思路,馬克思認為歷史進程是被屬於經濟基礎的「下層建築」所主導的,而它會推動著第二部分的「上層建築」(superstructure)發展,所謂推動著上層建築發展,也就是促成人類社會的各種政治、法律、宗教信仰、道德文化等等意識層面東西的建構。

唯物史觀—社會的發展規律與道德論證

為什麼要說明上述的社會結構和運作模式?因為這有助我們進一步理解馬克思的唯物史觀(materialism conception of history)。在這套理論裡面,屬於經濟基礎的「下層建築」會推動著「上層建築」發展,使人類社會實現更高階段的社會進程(例如資本主義發展至社會主義)。然而,馬克思認為在共產社會實現之前,這些社會制度都存在著根本的內在矛盾,這種內在矛盾到達一定的程度就會爆發革命,然後新興的階級會推翻舊有的統治階級,以新的生產關係取代舊有的生產關係。換言之,這種歷史的變遷方式是一種對立力量的發展,最終無產階級必定會通過階級鬥爭來實現共產主義的烏托邦。不過,這也要依靠無產階級認識自身的權利和醒覺,否則的話,其實人類也可能倒退至暴亂,甚至是野蠻時期。

另一方面,這種的唯物史觀還發揮著另一種意義。假設我們都同意馬克思(以及其主義者)必需有充分的道德證成(moral justification)才能說服我們,但是當追溯到上一世紀的時候,卻會發現過去有些社會主義的理論家並不同意這點,他們主要建基於以下兩個理由來指出道德論證不重要:
第一,科學社會主義不需要談道德,因為工人階級除了革命別無選擇。
根據馬克思的唯物史觀,隨著社會的生產力提高,既有的資本主義生產關係必然會阻礙生產力進一步發展,使得資產階級與無產階級的矛盾加劇,最後引發革命,然後進入社會主義的新階段。既然歷史有客觀的發展規律,不為個人的意志所改變,那麽就沒必要糾纏於沒完沒了的道德爭論。
第二,道德思考受到統治階級的限制,如果不先改變生產狀態的經濟結構,任何真正的道德批判都不可能。
根據馬克思的理論,社會發展依據著總體生產狀態形成的經濟結構,而這個基礎決定了政治、宗教、道德文化等等上層建築。於是,在資本主義社會中控制了生產工具的資本家,他們為了自己的利益會巧妙地把某些價值觀灌輸給工人階級,讓他們相信資產階級的利益就是他們自己的利益(想像一下大陸對民族主義的塑造),從而影響他們的思考判斷。

相信我們很難接受以上兩點,雖然人的思考往往會受限於他所身處的社會的條件(如傳統文化和道德價值觀),然而我們直覺上都會認同人的反思能力能夠超越這些限制,並對它們作後設的批判。加上,馬克思會認為部分有幸學習左翼論述的無產階級,他們還是可以通過生產論述和宣傳來改變情況,否則他的一切都是徒勞。另一方面,在二次世界大戰後資本主義的福利國家發展趨向完善,大大緩和了階級矛盾,政府通過完善公民的各種社會福利包括醫療、教育、房屋、失業和退休保障,降低了基層聯合起來顛覆既有制度的共同意欲。如是者,再沒有人能夠肯定資本主義的終結,以及作為下一階段的社會主義必然興起。


共產社會的初期—按勞分配原則

來到最後這一部分,我會集中處理馬克思在分配問題上的想法。首先要知道在馬克思的經濟唯物史觀裡,每個社會階段的轉變都會留有過去的烙印,而的共產社會的完全實現有兩個階段。第一是共產社會的初級階段,在這個階段由於尚未脫離過去資本主義的殘存影響,此時社會上的分配仍是以「各盡所能,按勞分配」來作指導原則,換言之,即是根據在生產過程中付出勞動力的多寡來決定個人所得。對於這種以一相同標準去衡量和分配利益的指導原則,從某些平等權利的觀點來說是合乎正義的。不過,馬克思並不同意這點。他認為這樣的分配原則還是有缺陷的,這主要基於以下兩個理由:
第一,按勞分配原則忽略了先天上的差異。
馬克思認為它忽略了其他方面的道德考量,譬如是有些人天生就擁有較優勝的體力和智力,與平凡人的差異相比較,他們會更容易獲得較高收入;相反地,先天缺憾或老弱傷殘者則不。如此一來,按勞分配就會因為先天上的差異而導致不平等,而我們不應該表受這種建基先天運氣的不平等。
第二,按勞分配原則並沒有考慮到每個人的社會背景差異。
另一方面,馬克思認為即使以同一標準去衡量和分配利益,社會上的不平等依然存在,因為這種原則並沒有考慮到每個人的社會背景差異。譬如某些工人因為結了婚或要照顧年邁的父母,對於他們來說,即使跟別人付出相同的勞力,拿到一樣工資,但實際上自己的家庭負擔仍重得多,因此這依然不是道德平等的表現。

在這裡,馬克思並不是反對道德平等(moral equality)的理念,而是認為按勞分配的原則並不能夠兌現真正的道德平等。那麼,怎樣的原則才是對「平等」的最好理解呢?很可惜,馬克思並沒有說明,因為他認為分配問題難以脫離生產狀態的既有條件而談,而且道德批判受限於統治階級的控制,最重要的是,他不認為在共產社會來臨前有著一種準則可以兌現道德平等的理念。換言之,除非生產力的高度發展能解決資源匱乏的問題,否則這種道德困窘是無可避免的。故此,他認為只有在共產社會的人們才能實現真正的平等自由,因為屆時一切的生產工具和成果都會給所有人共享,而社會資源足以養活所有人,勞動再不是人們維生的必要手段,也就沒有任何人會無可選擇地受到工作的束縛。於是,我們就不需要談論「甚麼人應得甚麼」的問題,而是採取共產社會的分配方式「各盡所能,各取所需」。

共產主義的烏托邦來臨前—對馬克思的回應

然而,很多人都會對馬克思的回答感到愕然,因為他似乎沒有真正處理到困擾著我們的問題。在此,我會對他的回應提出再進一步的質疑。

第一,通過許諾資源充裕的理想社會,並沒有回應到分配上的困難。

馬克思只是消除了分配問題的出現條件,而沒有回答在此條件下的分配困難。沒有人會認為人類的生產力會不斷發展,最終徹底解決資源匱乏的問題。因為歷史發展至今,我們知道人類對資源的需求未減反加,亦預期繼續以目前的模式消耗,很快就要面對嚴重的環境和能源危機。馬克思單純地認為生產力的進步能夠使人們不再為分配問題而爭拗,卻未提出合理可行的方法。既然這種假設是不切實際的,那麼社會正義的問題仍必須正視。

第二,在共產社會實現之前,依然有必要回應怎樣的分配原則才是公正合理的。

當然,馬克思可能會訴諸道德思考受限,又或者許諾共產主義的烏托邦。然而,他的目標實在太遙遠了,我們難以接受這個前提來忽視當下的一切分配困難。再者,分配原則之所以如此重要,乃因為人們對自己參與生產合作所應得的份額有不同訴求,這是否資源充裕便可解決的道德爭議呢?我認為未必。基於當下的資源卻確實有限,社會上亦存在著很多弱勢,每個人對自己應得份額都有不同訴求,因此,我們必須有一指導原則來給予公正合理的分配。

要知道,社會資源的分配直接影響著每一個人的生命,一個人能否完善自己的人生、實現自己的生命計劃、以至得到別人的尊重和肯定,這都與社會資源的分配息息相關。再者,即使未到達共產社會的高級階段,是否就不能夠談論更合理的分配模式?如果這是真的話,為何我們經過深思熟慮後會認同當代社會對公民的各種社會福利保障比簡單的按勞分配來得合理?這也是當代馬克思主義者必須回應的問題。

至此,本文已介紹了馬克思部分的分析理論,我相信讀者也會認同,古典的馬克思主義即使能夠解釋復雜的生產狀態,但現今似乎已有更精確的分析工具可供取替。故此,在下一篇文章,我們將會承接這次的內容,探討當代馬克思主義如何重新詮釋馬克思,以及在道德上嘗試證成社會主義,包括分析「剝削」和「異化」這兩個關鍵概念在當代的重要內涵和價值。請耐心等候。

參考資料
Karl Marx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Kymlicka, W. (2002). Contemporary Political Philosophy, 2nd Edi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Roberts, P. & Sutch, P. (2004). An introduction to Political Thought, 2nd Edition, Edinburgh University Press.
周保松:《馬克思離我們有多遠》
中文馬克思主義文庫

2015年1月21日 星期三

左翼自由主義入門介紹:羅爾斯的正義論 / 陳培興

左翼自由主義入門介紹:羅爾斯的正義論 / 陳培興


約翰.羅爾斯的《正義論》(A Theory of justice)可以說是當代政治哲學裡最重要的一部著作,亦是當代自由主義(liberalism)最重要的理論之一。其有系統地提出了一套具說服力的社會正義理論,使得過去一直有主導地位的功利主義正義觀受到嚴重的批判和挑戰,從而主導了二十世紀末期整個政治哲學的討論。在哲學界許多重要的期刊當中,有關社會正義的論述仍多少是圍繞著羅爾斯的理論開展,足見其對當代政治乃至人類社會制度發展的影響至深且鉅,甚至改變了整個世界的政治思潮。然而,羅爾斯的正義理論有什麼重要內涵呢?本文希望藉著這篇文章可以作一入門介紹,但在開始介紹之前,讓我們先簡單了解一下自由主義政治的設計目的:

在每一個尊重個體自由的社會裡,人們往往抱持著不同的價值主張,這些來自各種思想、宗教、傳統等多元價值的共存,似乎是自由社會所不能避免的情況。羅爾斯的理論作為一種自由主義的主張,其設計的目的就是希望在承認多元的前提下,能夠使不同的價值主張和生活方式可以和諧共融,互相合作地生活在同一個社會。換言之,亦即是在差異(diversity)中建立統合(unity),最後合乎他所言的社會正義。

社會正義的主題——社會的基本結構和分配方式

社會正義(social justice)是羅爾斯理論中最核心的主題,它關心的是社會的基本結構(basic structure of society)以及人們合作所產生的利益的分配方式。社會的基本結構是指重要的政治、社會和經濟制度,包括法律制定個人的權利、義務,以及職能的公共規則體系。羅爾斯假設在一個良序的社會,人們在這個社會上共同認定一些正義原則,也共同接受這些正義原則的規範;而社會上權利、義務,以及經由合作所產生的利益,都有一個公平正義的分配方式。然而,要怎樣合乎這一種理想呢?似乎我們必須依仗一個不同主張者都一致認同的指導原則來制定社會規範。這個原則,羅爾斯稱之為社會正義原則。

但問題是,要如何找到這種社會正義原則?僅憑藉我們的直覺就可以了嗎?就算每個人都願意尋求一個公平合理的正義原則,但要怎樣確保這一個正義原則是眾人會一致認同的呢?基於人們往往是自利的(self-interest),當我們在訂立社會契約時候,如果事先知道自己在社會上的情況,難免大家只會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條款,由此制定的社會制度也只會是不公平和不受認同的。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羅爾斯認為我們在訂立社會契約的時候,有必要依循一種純粹程序正義(pure procedural justice)的公平程序來進行,他認為我們必需進入原初立場,站在一種他稱作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的遮蔽下作契約的制定。[1]

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訂定正義原則的公平程序

但是你可能會問:「原初立場是什麼呢?無知之幕又有什麼作用?」扼要來說,羅爾斯說的原初立場(the original position)是一種他對立約者在制定正義原則時的特殊情境描述,他並不是說這個情境在現實上可能存在,而是這個情境作為一種思想實驗(thought experiment)的工具,它可以用來找出公認的正義原則。至於為什麼可以,我們就要先知道這個思想實驗的內容:

如前所述,假如現在要大家來簽署一份社會契約,也就是要大家來合力制定這個社會的基本結構和資源分配方式。現在的情況是,我們都知道自己在社會上的生活情況,知道自己身處於一個怎樣的社會、階級、性別和經濟條件等等……可能你有樓或沒有樓,畢業或者未畢業。如果要大家現在決定按什麼指導原則來設計社會,似乎只會出現眾人偏向自己具體情況的條款,甚至利用自己的談判優勢來促使弱勢接受不利的條款,我們沒理由認為如此產生的社會契約是合乎社會正義。

故此,羅爾斯提出這個思想實驗來避免以上的情況:假設我們即將進入一個社會,然而這個社會上有不同的可能環境、有不同的社會角色,我們不知道自己將會是誰,也不知道自己將會是什麼階級、種族、性別、社會地位、甚至是先天的稟賦和價值觀念。在這個情況下,我們雖然考慮到自己可能會是李嘉誠或者金成武,但搞不好亦可能是成龍八兩金甚至一無所有。羅爾斯要問的是,作為一個會深思熟慮的人,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會選擇怎樣的指導原則?

正義二原則:(一)平等自由權原則 和(二)差異原則

從以上所述,可見羅爾斯正義理論的核心在於:建構一個決定正義原則的公平程序,並藉由這個公平程序找出一致認同的正義原則。為了達到這個目的,他採用契約論的模式,並認為在原初立場下,立約者最終會選擇以下兩項正義原則作為制定社會基本結構的指導。我們會列出這兩項原則後再作簡單說明,這兩個正義原則分別是:

(一)平等自由權原則:每一個人都擁有平等的權利享有最大的基本自由,而這個權利是相容於其他擁有相同自由權利的人。這些基本權利包括是思想自由、言論自由、結社自由和人身自由等等。

(二)只有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才容許社會和經濟上不平等的制度設計:

2.1公平機會原則:社會或經濟上的職務應該在機會均等的情況下對所有人開放。每一具有相同意願和才能的公民,無論他的出身和社會地位,他都與其他具有相同條件的人一樣,擁有均等的發展機會去競爭同一個職務。
2.2差異原則:不平等的制度設計有利於弱勢成員分配到最大的利益。羅爾斯所說的平等不是共產主義那種齊頭式的的平等,他尤許社會上有不平等的情況,只是這種不平等必須是對於弱勢的不利成員來說,是最好的分配方式,有助他們獲最取最大利益。

我們有必要進一步說明羅爾斯這種想法,為什麼在原初立場下人們會如此選擇?羅爾斯嘗試用最大化最小值原則(maximin tule)來說明。簡單來說,這種說明是指在無知之幕的遮蔽下,立約者對即將身處的情況極不確定,他們會考慮到如果制定的指導原則太偏頗,則同樣會使自己陷入可能的不利當中。因此,從保障最壞的情況來考慮,立約者在所有可能選擇當中會傾向選擇令人滿意的最小值,羅爾斯認為這就是由正義二原則指導的社會。在揭開了無知之幕後,無論結果如何都保障了所有人擁有最起碼的平等自由權,並盡量消除先天上不平等的差異,使人們可以站在相對平等的起點上,有均等的權利去實踐自己的目標。

最後,你認為羅爾斯的推論合理嗎?他的社會正義理論有可能面對什麼質疑和挑戰?在下一篇文章,我們將會陸續介紹來自當代社群主義(communitarianism)論者,以及其他對羅爾斯的理論提出挑戰的觀點,以及羅爾斯的可能回應。

*感謝〈沃草烙哲學寫作社群〉的成員給予本文不少寶貴的意見。


[1] 純粹程序正義(pure procedural justice),還可以跟完全程序正義(perfect procedural justice)和不完全程序正義(imperfect procedural justice)再作一區分。扼要來說,純粹程序正義不同於以上兩者的地方是:它對於判斷正當的結果沒有一個獨立的標準,但卻可以確立一個公平的程序,只要正當地依照這個程序運作,不論最終的結果如何,都是公平的。

2015年1月14日 星期三

消除混淆不清的爭論:《查理》案與言論自由的多重關係/楊梓燁



消除混淆不清的爭論:《查理》案與言論自由的多重關係/楊梓燁


http://www.smh.com.au/national/charlie-hebdo-attack-panislamic-group-hizb-uttahrir-australia-says-selective-moral-outrage-over-massacre-is-disproportionate-20150112-12mho6.html

最近恐襲《查理》案掀起了網上很多討論,其中圍繞著「言論自由」的論題源源不絕,亦雜亂無章。我認為,在討論這次恐襲與言論自由的關係中,人們必須弄清楚不同論題的獨立性,不應該混為一談。

為了方便後續的論述,我先聲明自己的個人立場:
一.    無論如何,恐怖襲擊不可能被道德上容許,它犯下的是最嚴重的道德錯誤:「透過殺人的手段報仇。」

二.    我們可以分析恐怖襲擊的成因,可以理解恐怖份子行為的動機。但「理解」不等於「同情」;即使同情也好,也不蘊涵道德上的原諒(「道德上的原諒」意思是「恐 怖襲擊者的責任被減少」)。沒錯,有時候,我們可以理解犯罪人的身不由己,認為應該減少犯罪人的道德責任。但恐襲這罪惡真的能因恐怖份子的身不由己而被證 成可在道德上的原諒嗎?我相信沒有多少人能贊同。

三.    我們分析恐怖襲擊的成因,其合理作用是為了找出根源然後消除它們,減少恐怖襲擊在將來繼續出現,而不應為恐怖份子卸罪。

《查理》案與言論自由的多重關係
其實,很多人都沒注意到,討論今次事件與言論自由之間的關係,可以分成以下三個各自獨立的論題:

(A).
恐怖襲擊與寒蟬效應
恐怖襲擊→可能引發寒蟬效應,人們害怕被殺而不敢言→缺乏良善的環境給予人們實踐言論自由→造成言論自由的某個程度的壓制→我們應該聲討恐怖襲擊以防寒蟬效應出現。

(B).
怎樣的言論才算是仇恨言論?言論自由應否保障仇恨言論?
《查理》漫畫屬仇恨言論→仇恨言論不屬言論自由保障的範圍→《查理》漫畫不屬言論自由保障的範圍→《查理》漫畫應該受到某個程度的限制

(C).
一視同仁的言論自由觀
恐怖襲擊的成因之一是穆斯林社群長久被西方國家打壓→穆斯林社群被打壓的部分包括言論自由→我們在關心言論自由時,好像都只關心西方國家的言論自由有沒有 被打壓,而無視西方國家打壓穆斯林的言論自由→我們應該關心穆斯林的言論自由,西方國家也應該停止打壓穆斯林的言論自由(當然還有其他自由與人權)

(A)
的爭議最小,沒有什麼好討論。(C)我也撰文討論過,不贅。我認為最值得討論的是(B)。討論(B)的目的,是要弄清楚什麼言說宗教/社群的言論應該被容許,什麼言說宗教/社群的言論應該被限制。

如果我們關心的是(B),可以討論「嘲笑諷刺言論與仇恨歧視言論之間的界線」、「查理漫畫是否屬仇恨歧視言論」、「言論自由應否保障仇恨歧視言論」等論題。

但現在問題是,今次討論裡一些人將三者混淆來討論。

混淆不清(一)
有些人看到別人主張(B)和(C),就會立即有如下的反應:

(X):即使查理的漫畫是屬言論自由不保障的仇恨言論也好,恐怖份子也不應該殺人、查理的人也不需要為這次恐襲承擔任何責任。

其實同意(B)和(C)的推論的人,可以完全接受(X)。(X)與(B)和(C)並不衝突。

當我們以(B)角度切入這次事件作分析,思考的方向是我們在將來應不應該限制仇恨歧視的言論,而沒有對今次恐襲的道德責任問題落下任何結論。所以,支持(B)結論的人可以一邊認為查理漫畫屬仇恨言論,一邊相容地接受(X)。

當我們以(C)角度切入這次事件作分析,思考的方向是提倡言論自由的人應該一視同仁,不應該只關心西方國家的言論自由,也應該關心穆斯林的言論自由。支持 (C)的結論的人不會支持任何可能壓制言論自由的手段,包括恐襲。所以,支持(C)結論的人可以一邊譴責西方國家,一邊相容地接受(X)。

混淆不清(二)
當然,有些主張(B)的人,他們的言論似乎有「既然查理漫畫是仇恨言論,應該受到限制,那麼查理的人也需要為這次恐襲承擔部分責任」的意味。

但,即使查理漫畫應該受到某個程度的限制也好,查理的人也不需要為這次「恐襲」事件負上任何責任。查理的人需要承擔責任的事情是「仇恨言論」本身,譬如罰 錢、禁止出版、受到輿論批評,而非恐襲。因為我們沒有多少人會認為,如果一個人發表仇恨言論,那麼這個人應該負上「被恐襲」的責任,即使這是造成恐襲的原 因也好。

弄清楚這個事實,誤解就可以消除,沒有必要糾纏在「你批評查理漫畫仇恨言論,是否意味著這些受害者某程度是活該的?」這無聊的問題。

混淆不清(三)
另外,有些人批評(C)的支持者,認為他們混淆視聽,轉移視線,企圖為恐怖襲擊推卸責任,自以為與別不同。

這種誅心論本來沒有什麼營養,也沒有什麼好回應。但在這立場先行而紛亂的網絡時代,我也利申一下自己之前以(C)的角度撰文時的考量:

當時網路上譴責恐怖份子的聲音已經夠多,再增加下去也沒有多少意思,長久以來的恐怖主義問題也不會得到解決。所以我選擇了在之前文章強調(C),希望大家 明白要消除恐怖襲擊的根源才能減少恐怖襲擊的出現,單純的道德譴責或更多的偏見歧視只造就更多的悲劇。我相信其他作者也是基於這個考量才會以(C)的角度 撰文。

混淆不清(四)
另外,有些言論似乎是針對以下的論題而爭論(D):

(D)「恐怖襲擊的成因是穆斯林長久被西方打壓,所以西方國家應該為今次襲擊負上責任」。

首先,(D)的論證過程無須使用到「言論自由」這概念,所以如果只討論言論自由與今次事件的關係時,不應該引入這個觀點。

其次,如果我們要討論(D),必須弄清楚「為這次恐襲事件負上責任」與「為這次恐襲事件負上被恐襲的責任」是兩回事,即使「西方國家」需要為這次恐襲事件負上責任,但這責任無論如何也不應該是「恐襲」這後果。這就是說,即使我們同意(D),也不會得出「西方國家的平民被恐襲是活該的」這結論。那麼,如果西方國家應該為今次襲擊負上責任,這責任是什麼呢?這點很難說清楚,當然,最重要首要做的就是停止打壓。

無論如何,你是否支持(D),(D)也是值得被討論的。有些人對(D)的反應就只有「那麼受害者就罪有應得?」、「這些言論企圖為恐怖襲擊推卸責任」,這些批評都是刺稻草人、誅心論,沒有多少意義,我們應該停止這種反應。

結語
今次恐襲事件,有很多地方可以值得我們反思與討論。這也可能導致為什麼網上的討論那麼紛亂,因為有些作者企圖透過一篇文章就論及幾個論題,同時文章沒有寫清楚各個論題的區別,於是讀者看起來以為作者「暗示」、「意味」恐怖份子並非完全有錯。

另外,對於同一樣事件,人會有不同的典型反應。有些人特別關注事情的對錯、責任的歸屬;有些人則特別關注問題如何發生,應該如何解決。前者是道德思考類 型,後者是解決問題類型。如果注意到兩者其實可以兼容,解除上述的各個誤會,分清楚不同論題有不同的證成理由,就可以直接針對各個論題作深度討論,而不需 要糾纏不清,打一些無謂的「口水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