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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與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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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24日 星期六

Rudolf Arnheim 論電影作者:Greta Garbo/Ethelred Little

Rudolf Arnheim 論電影作者:Greta Garbo/Ethelred Little


早前讀到有關電影作者 (cinematic authorship) 的文章,偶爾看到德國電影理論家 Rudolf Arnheim 的見解:認為 Greta Garbo 是電影Anna Christie (1930) 的作者 ── 嚴格來說是其中主要的作者。在好奇心的驅使下,決定一讀原著,發現Arnheim這篇在 1934 年發表的文章 Who is The Author of a Film?” 在今天看來仍相當有趣。

There are films where any given actor’s performance is not an essential component; in other cases, the personality of a performer is a central feature of the work ... In the German and French version of Anna Christie, three of the leading parts were played by other actors and even the director was changed, yet the film remained more or less what it was in the original. But had Greta Garbo been replaced, it would have been a totally different film. In this case therefore, we have indirect experimental proof that the leading actress was the main author of the film(p. 68).

「一個演員再演得再好也不是電影中的作者。」一般而言這是對的,特別在「作者論」(auteurism) 流行起來後,這種觀點變得常見和自然。在本地電影中,王家衛可能是最好的例子 ── 演員沒有劇本,有時候甚至連自己在演什麼角色也不知道(雖然還是演得很好)。

出生於瑞典斯德哥爾摩的Greta Garbo (19051990) 是天生的演員,甚至說她是上世紀其中最偉大的女演員,亦是事實。由默片年代走到有聲電影,她是少數的幸存者;由瑞典走到荷里活,她代表了少數;在眾人心裡,她是個謎。這些是對她最表面的描述,亦是最不具實質意義的描述,因為這都不及直接去看她的戲。Rudolf Arnheim會認為 Garbo 是電影中重要的一員,實在不足為奇 ── 這種對演技的重視,也似乎可在他批評俄式蒙太奇中找到線索。可是,如果要知道何以他會認為 Garbo是電影中的作者,卻是一個電影文本以外的問題 ── 需要知道 Garbo 的個人歷史。當然,我們要先了解 Arnheim 的觀點:

“The identity of the true author of a film concerns the legislator and judge, for it is their professional duty to determine who is responsible for the content of a film, who has the right to decide what a film shall be like and what shall be done with it, and also who shall profit, and to what extent, from the money it earns” (p. 62).

他在文章的第一段便說明了他理論的核心概念;然而,在一般讀者看來這段可能有點空洞,就連「導演」和「劇本作者」這些常見的字句也沒有提及,感覺上是抽空了現實的感覺。這段所說的是:決策者便是作者。其實種寫法可能是最恰當的,因為嚴格來看「導演」和「劇本作者」只是一個崗位的稱呼,並不必然與電影創作上的主導權連上關係 ── 甚至,崗位的內容亦會隨年代改變。

在表明立場後,Arnheim 便提出當時在「電影作者」這個議題的兩大爭論,分別是:「在導演和劇本作者之間,誰才是真正的作者?」 以及「作者的概念是個體還是集體的?」假如看懂了他第一段的中心思想,第一條問題已經自我消解。對他而言,這是一個實行上的問題,也同時否決導演必然為電影作者。可以說,這種觀點隨著電影製作規模的改變,變得愈來愈普遍。在無聲電影的時代,基本上劇本可有可無,加上電影長度通常較短,因此很多時從決策到製作,均由導演一手包辦;但可以說,這種導演主導的製作方式,根本難以套用在荷里活的電影拍攝上。也正因如此,一些哲學家開始考慮其他崗位能否成為電影作者,以及再進一步 ── 亦即是第二個問題:「既然電影是共同製作,那麼作者會否(或可否)多於一個人?」

對於這個問題,其實本文一開始已經暗示了答案 ──  Arnheim Garbo 是「其中主要的作者」那段,已經表示電影作者能夠多於一人。但要注意的是,即使電影拍攝是集體工作,卻不表示必然有多於一個作者,正如之前所說:誰是作者取決於誰有決策權。在另一方面,Arnheim 說到「主要」的作者,似乎是把作者視為一個程度上的概念。雖然他並沒有清楚列明多大程度的決策才能算是作者,這本身亦是現今討論作者的一大難題。但可以這樣說吧,假如一個人既有決策權,同時她的決策對作品有重大的影響,大概便符合了 Arnheim 對作者的看法。

然而,你可能會問:「電影理論家為什麼要花這麼多心力去研究誰是作者?」對於這個問題,至少有幾種有意義的回應:有些人會從道德的角度去看,也就是說,作者是作品的道德負責人,因此也是道德上讚揚或指責的對象;而我比較看重詮釋和藝術評價的面向,於我而言,假如我們沒有明確的認清誰是作者,在理解作品時,不但會忽略了文本以外的部分(作品的contextual meaning; 同時會妨礙我們評價作品 ── 作出不合理的解讀。

既然 Arnheim 把作者的概念分析得如此詳細,又指出了 Garbo 是電影製作裡其中主要的作者,那麼,剩下來要做的就是去找找有關 Garbo 的傳記。

在其中一本傳記 Greta Garbo: Divine Star” (2012) 中,作者 David Bret Garbo 的生平有非常詳盡的描述 ── 甚至,我會認為這種六百多頁,由出生開始的記錄,是詳盡得有點可怕。

根據這本傳記,Garbo 是一個很有個性的演員,遇到不想回答的問題,她會叫採訪者別多管閒事;假如她不喜歡那個記者,會直接不予理睬。沒有人可以教她如何說話,也不用其他人代表她去講說話 ── 她喜歡以自己本來的面目示人。在片場,她會按自己對角色的感覺來演,假如她的方式不予以接納,片場會暫時停工,直到她或其他決策者改變主意;有時候,當拍攝行程令她感到不自在,她會說:「好吧,我要回瑞典的老家了。」

她喜歡躲在自己的家裡準備要演的角色,幾乎不需要與其他演員排練,卻往往能協調自然 ── 即使要演的是複雜的舞步。除了在演戲上的才華,她還熟悉其他電影拍攝的崗位:她甚至比一些有經驗的燈光師更懂得運用光線;比劇本作家更有寫作劇本的才能。

她無疑是電影拍攝上其中的決策者,同時對電影的完成品有著重大的影響。

從以上對 Garbo 的描述,你可能會認為她是一個高傲的人。但這可能是錯誤的想法,她其實平易近人,她與瑞典的舊友 Mimi Pollak 有持續六十年的書信來往,而其中一封似乎也顯示了她的謙卑。在美國拍攝的電影獲得好評後,她對 Pollak 如是說:「大眾和影評人都對我非常仁慈,但個人而言我不怎麼覺得好,因此我也不感到特別的開心。只是他們在這裡沒有像我這類型的人,依我估計,如果我學不會演戲,他們很快就會感覺厭倦。」

事實證明她錯了。

Arnheim, R. (1997) Film Essays and Criticism, trans. B. Benthien, Madison: University of Wisconsin Press.
Bret, D. (2012) Greta Garbo: Divine Star, London: Robson Press.



2014年9月21日 星期日

《電影情緒·虛構悖論》/ Ethelred Little

《電影情緒·虛構悖論》/ Ethelred Little

我們的情緒 (emotion) 會隨著電影的情節而改變,這是觀眾認為理所當然的事。可是,即使是同一齣電影,對人們所引起的情緒亦不盡相同。有些人完全不害怕看恐怖片;相反,曾經有朋友跟我,他只怕看關於靈體的恐怖片,而背後的原因是他相信世界上有鬼魂。這明了我們所持的信念 (belief) 影響著我們的情緒。然而,在另一方面,電影的情節都是虛構的 (fictional),我們不會相信電影是真實,那為什麼電影還能喚起觀眾的情緒?這就是哲學家所的「虛構悖論」(paradox of fiction)

情緒的特質

情緒是一種心靈狀態 (mental state),而大部分哲學家和心理學家都認同,這種心靈狀況是指向某對象的,也就是當你有驚慌的情緒時,需要指向某個使你驚慌的對象。同時,情緒通常也伴隨著某些生理上 (physiological) 和自主神經系統 (autonomic nervous system) 的反應,例如當你傷心的時候會哭泣。但生理上和自主神經系統的反應不必然引起相關情緒  ── 我們在看驚慄片時,可以被突然出現的畫面所嚇而有所反應,但卻沒有驚慌的情緒。這法可被Schachter and Singer Experiment 所支持:實驗人員為受測試者注射藥物,引發他們生理上的反應如加速心跳,但結果是沒有引起任何與心跳加速相關的情緒 [1]

以上的實驗明了,情緒的喚起可能要依賴於某些認知 (cognition),例如信念。可是,如果情緒必須由信念所喚起,似乎需要面對一個難題:我們普遍不會認為電影的容是真實的,但為什麼電影還能喚起觀眾的情緒?試想像在看《星球大戰》系列的電影時,當中的世界觀與現實世界完全不一樣,但我們是如何投入其中的?


虛構悖論

以上的難題即是所謂的「虛構悖論」,這悖論指出: 一方面情緒需要由信念引起;而另一方面,觀眾看電影時不一定相信情節是真實的,但電影卻能喚起他們的情緒,這似乎是互相矛盾的結果。當然,這不排除某些觀眾的情緒由信念導致 ── 小孩看恐怖片後的情緒通常較大,時間也較長,這是由於小孩相信電影情節是真實。面對「虛構悖論」,哲學家提出了不同的方案。

一種法是:我們在面對電影的虛構情節時,我們能夠投入角色的信念中,也就是說我們會以角色的觀點思考,同時也能夠獲得與角色相關的情緒。例如:當角色遇到危險時,我們也會出現緊張和驚慌的情緒。另一種說法是:當我們觀賞電影時,會製造一種虛構的信念 ,亦即所謂的 make-believe,投入其中 [2]。一種我認為比較有趣的方案是,把情緒與信念分開。試想像:把一些畏高的人吊到半空,即使他們完全相信是安全的,部分人還是會不能自控地有恐懼的情緒。另一個例子是:在紐約的 Jell-O Gallery,你可以買一個哩造的人腦,腦上還加上了草莓汁。雖然我不相信它是真的人腦,但當我想起要吃這碟哩時,也自然地出現不安的情緒,這些例子都明了情緒不一定需要信念支持。(對電影不安情緒的討論,詳見:《恐怖電影·驚慄悖論》)

哲學家 Carl Plantinga嘗試明,情緒是由認知的無意識 (cognitive unconscious) 所引起,而作為解決「虛構悖論」的一個方案 [3] 。他提出在O’Brien and Jureidini Experiment 中,在受測試者的兩邊耳分別播著不同的資訊,當要求他們專心留意某一邊的聲音時,受測試者不能有意識地記起另一邊的資訊。可是,雖然不能有意識地記起另一邊的資訊,他們的行為卻顯示了受到那些資訊影響 [4] 。這明了認知不一定是有意識的,因此,情緒這種心靈狀態也不一定需要意識支持。



註釋

1. 參見: Schachter, S., & Singer, J. (1962). Cognitive, Social, and Physiological Determinants of Emotional State. Psychological Review, 69, pp. 379–399.

2. 參見: Walton, K.  (1990). Mimesis as Make-Believe: On the Foundations of the Representational Arts.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3. 參見: Plantinga, C. (2009), Moving Viewers: American Film and the Spectator’s Experience.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4. 參見:  O’Brien, G., Jureidini, J. (2002). The Last Rites of the Dynamic Unconscious. Philosophy, Psychiatry & Psychology, 9(2), pp. 1661-166.


2014年9月6日 星期六

《恐怖電影·驚慄悖論》/ Ethelred Little

《恐怖電影·驚慄悖論》/ Ethelred Little

驚慄片幾乎打從電影發明便存在,由初期多以吸血鬼等哥德式恐怖 (Gothic horror) 為題,到現今各式各樣的恐怖題材,驚慄片仍是電影中主流的類型 (genre)。然而,驚慄電影的要旨是喚起觀眾的負面情緒,似乎與美學和官感上的享受背道而馳,亦即是所謂的「驚慄悖論」(horror paradox)

Nosferatu, eine Symphonie des Grauens, 1922
恐怖電影

不同類型的電影有各自的詮釋和欣賞準則,作為恐怖電影,就是要為觀眾帶來驚慄的感覺 ── 詳見:《電影·類型理論》。但一個更根本的問題是「什麼是驚慄片?」驚慄片不一定是指有恐怖成分的電影,恐怖是一個更廣泛的概念,至少有哲學家認為當中分了「藝術恐怖」(art-horror) 和「自然恐怖」(natural-horror)。驚慄片所處理的只是前者,而後者是指我們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恐怖 [1]

觀察早期的恐怖電影,我們會認為恐怖片就是指有怪物出現的電影,例如《不死殭屍恐慄交響曲》(Nosferatu, eine Symphonie des Grauens, 1922) ,和《科學怪人》(Frankenstein, 1931)。事實上,也有哲學家認為,科學上不能解釋的怪物就是恐怖片重要元素,這些怪物往往能使人感到恐懼和嘔心 [2] 。然而,這種定義所面對的難處是,有部分的驚慄片會被排除於外,例如:《恐懼鬥室》(Saw, 2004) ── 這表示了:有部份電影雖然沒有怪物,也沒有超自然的東西,但我們仍然會歸類它們為恐怖片。

Frankenstein, 1931
為了解決上述的難處,有哲學家提出:只要是各種對邪惡的描述,便是恐怖片 [3] 。可是,雖然這種法能解釋《恐懼鬥室》這類的恐怖電影,但卻需要面對另一個問題,也就是使一些電影被錯誤歸類為驚慄片。舉例:《華爾街之狼》(The Wolf of Wall Street, 2013) 是對人性邪惡描述的電影,我們會它是一齣驚慄片嗎?

以上的嘗試指出,我們似乎很難把恐怖定義為實質的物件、畫面或劇情。其中一個解決方法是:把恐怖定義為一種心靈狀態 (mental state)。但在多種心靈狀態中,恐怖屬於哪一種?如果恐怖是一種信念 (belief),似乎不太合理,我們必須要相信電影中的事物是真的,才能感到恐懼嗎?事實上,在我們看驚慄片時,似乎都知道電影中的情節是假的。有人可能會恐怖是一種情緒 (emotion),這便能解決信念所面對的難處。可是,情緒必需指向某特定對象(就電影而論就是實質的物件、畫面或劇情),不能無對象地出現[4] 如之前所過的怪物和邪惡描述,就是恐怖情緒指向的對象。因此,把恐怖定義為情緒,等於把整個問題帶回剛開始時的討論,等於把恐怖定義為怪物等特定對象,同樣會面對上述的反例。

有哲學家把恐怖定義為一種心情 (mood)。根據這個定義,恐怖片就是能為觀眾帶來恐怖心情的電影 [5] 。所謂的心情,換一種表達方式是電影帶來的氣氛 (atmosphere) ,不需要指向電影中的特定對象(如:畫面或劇情),因此不同於情緒,也不會面對情緒所面對的問題。當然,心情與情緒不是互相衝突的概念,心情可影響觀眾情緒。把恐怖定義為一種心情,比較符合我們日常生活的體會,試想像在看驚慄片時,為什麼有時候在驚嚇情節出現前,我們已經有恐怖的感覺?這顯示了恐怖可以是沒有特定對象。同時,心情通常比情緒持續更久,例如:憂鬱的心情比不快樂的情緒持續更久,套在電影中,恐怖的心情比驚恐的情緒持續更久,這一點也符合了我們看恐怖片時的經驗。(對於電影與情緒的討論,詳見:《電影情緒·虛構悖論》)

不論恐怖的定義是什麼,我們都會承認恐怖是一種負面的感覺,而這導致哲學家提出「驚慄悖論」[6]

驚慄悖論

所謂「驚慄悖論」是指:一方面我們不喜歡接觸使自己有負面情緒的事物;但在另一方面,我們卻會願意看恐怖和嘔心的電影。這似乎是一個自相矛盾的結果。這種悖論不只是應用於電影,而是所有形式的藝術作品,而事實上類似的悖論早在十八世紀由 Jean-Baptiste Dubos 提出 [7]  ── 雖然,哲學家普遍認為最早為 David Hume 提出。

面對這個矛盾結果,不少哲學家嘗試提供解決方法。有哲學家認為,當我們欣賞作品時,會忽略負面感覺的部分 [8] 。有些則認為負面感覺能轉化為歡愉 (pleasure) [9] 。這些方案原先是用於解釋悲劇所帶來的負面情緒,有哲學家認為不適用於恐怖作品 [9] 。近年的討論主要圍繞 Noël Carroll 的解決方案,他認為即使恐怖電影帶來恐懼和嘔心等負面效果,但這只是獲得更大歡愉而得負出的代價 [11]

對於這些解決方案,即使假設它們都有足夠證據支持,還是要面對一個更根本的問題:為什麼我們要從恐怖片中獲得這些歡愉感?要追求快樂,其他類型似乎是更好的選擇。哲學家Daniel Shaw 嘗試提出一種只有恐怖片能提供的快感,恐怖片使我們能從怪物和殺人狂的角度,懲罰那些罪有應得,和令人煩厭的角色 [12] ,例如:《恐懼鬥室》這類的電影。但問題是,有很多恐怖片都是講述無辜者受害,為什麼人們還是喜歡觀看?

Saw, 2004
另一個問題是,即使我們能從恐怖片中獲得快感,也不能證明恐怖片具有藝術價 (artistic value),以及美學價 (aesthetic value)。畢竟不是所有的快感也屬於美學的範疇,要成功證明恐怖片帶來的感覺屬於美學感覺,才能恐怖片具美學價 ── 這涉及了美學,與非美學之間的劃分問題。同時,即使恐怖的快感具有美學價,也不必然具有藝術價;另一方面,即使恐怖片沒有美學價,也可具有藝術價 ── 明了為什麼我們要把藝術價值,和美學價值作出區分 -- 詳見:《美學概念:美學與藝術》。而這些都是更根本的美學問題。

註釋

1. 參見:Robert, S. (2003). “Real Horror”, in In Defense of Sentimentalit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p. 108–130.

2. 參見:Carroll, N. (1990). The Philosophy of Horror; or, Paradoxes of the Heart, New York: Routledge.

3. 參見:Yanal, R. (2003). “Two Monsters in Search of a Concept,” Contemporary Aesthetics.

4. 對於情緒的探討,可參巧: Goldie, P. (2002). The Emotion: A Philosophical Explration,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 19.

5. 參見:Andrea, S. (2014). Horror and Mood. American Philosophical Quarterly, 51(1), pp. 39-50.

6. 參見:Carroll, N. (1990) The Philosophy of Horror; or, Paradoxes of the Heart, New York: Routledge.

7. 參見:L’Abbé Jean-Baptiste Du Bos. (1719). Réflexions critiques sur la poësie et sur la peinture, 2,  Paris: Pierre-Jean Mariette,1719.
更多資料,參見:Livingston, P. (2013). Du Bos' Paradox. British Journal of Aesthetics,53(4), pp. 393-406.

8. 參見:Morreall, J. (1985). “Enjoying Negative Emotions in Fictions,” Philosophy and Literature, 9, pp. 95–103.

9. 參見:Neil, A. (1992). “On a Paradox of the Heart,” Philosophical Studies, 65, pp 53–65.

10. 參見:Hume, D. (1985). “Of Tragedy,” in E. F. Miller (ed.) Essays Moral, Political, and Literary, Indianapolis: Liberty Classics.

11. 參見:Carroll, N. (1990) The Philosophy of Horror; or, Paradoxes of the Heart, New York: Routledge.

12. 參見:Shaw, D. (2001) “Power, Horror, and Ambivalence,” Film and Philosophy 6: 1–12 (special issue, horror).